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本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按预算及时划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

(三)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规划中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或协助实施;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单位实施监督;

(六)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

(七)文物部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九)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供水、供电、电信等企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