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发展朝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扬朝医药特色和优势,充分利用自治州朝医药资源,促进朝医药产业成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支柱。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