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朝医药教育,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建设高质量的基础理论教学、临床教学、基本实践技能培养、临床教学基地规范化培训和师承教育融为一体的朝医药人才培养体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置含有朝药材种植、朝药加工相关内容的专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