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继承和发展朝医药学,保障和促进朝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