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八条有效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派生定密:(一)与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二)涉及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密点的;(三)对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四)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