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四条有效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