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二条有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