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其他黑木耳产品注册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黑木耳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黑木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