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质量监管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其他黑木耳产品注册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黑木耳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黑木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