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品牌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黑木耳生产经营者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后,在生产、加工的黑木耳及其制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或者广告宣传载体上应当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