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黑木耳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黑木耳生产区域内堆置、倾倒或者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