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九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六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