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应当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解释:

(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