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八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九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滨州日报》上刊载,并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滨州人大网上刊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