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