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