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审议前应当由起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有关立法情况。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