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