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本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