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是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旧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