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候补委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确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排序。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按照候补委员排序依次递补。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推荐本组织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