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