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生态保护与修复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