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等情况。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