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对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不力、考核不达标、存在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县(区)或者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