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明确具体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