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依据市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符合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