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存档等工作。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