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六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公报和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