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五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备案材料格式标准和其他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暂缓办理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