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黄河防汛费用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黄河防汛费用应当专款用于黄河防汛准备、防汛抢险、防洪工程修复、防汛抢险器材和国家储备物资的购置、维修以及其他防汛业务支出。

有黄河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资金和劳务,用于黄河防汛队伍组织训练、防汛物料筹集、防汛抢险等防汛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黄河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