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挥不当,措施不力,致使险情扩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黄河防汛预案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防汛指挥机构在黄河防汛检查中作出的处理意见的;
(四)阻拦、拖延蓄滞洪区依法启用的;
(五)阻拦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的;
(六)迟报、误报、瞒报、谎报汛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黄河防汛抢险中擅离职守、临阵脱逃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防汛指令的;
(九)其他危害黄河防汛抢险工作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