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四章 防汛抢险第三十九条有效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给予必要的扶持。灾区的群众自治组织和有关基层单位,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恢复生产等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