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防汛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承担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防汛任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