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第四章 防汛抢险第三十二条有效黄河防汛确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决定。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蓄滞洪区运用的准备工作。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