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是推行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