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体系。市、县(区)两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市、县(区)总河长、各级河湖长的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