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河道管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体系。

市、县(区)两级设立总河长;河道分级分段设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

市、县(区)总河长、各级河湖长的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