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保护和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河道管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水岸清洁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