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河道水生态保护,建设相应的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的设施,防止河道断流,并按照批准的调度方案运行。

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