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黄河干支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洪道等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