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的河道管理范围埋设界桩;按照河道名录设立河湖长公示牌,公开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信息。界桩损毁或者公示牌内容变动、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示牌。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