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分级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多元化补偿方式,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