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用于城乡居民生活的地表和地下取水水域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陆域,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