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人工培育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天然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的建设,并确定管护单位。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