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人工培育的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天然林等生态保护措施的建设,并确定管护单位。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