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地方法规 · 陇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