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