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制定监管清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依据。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