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代表等对改造内容进行验收,详细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接收并建立档案。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