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改造老旧小区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和停车场等经营设施。经营设施的收益可以用于补充老旧小区的维护管理费用。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