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监管和发布;

(四)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六)负责调处重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依法承担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