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二条有效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保障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部分可以设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房屋应急解危支出。房屋应急解危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